福建油缸耐磨修复厂资讯 | 福建油缸耐磨修复厂新闻 | 福建油缸耐磨修复厂图片 | 福建油缸耐磨修复厂百科 | 福建油缸耐磨修复厂博客 | 返回首页
序号
项目名称
事项类别
实施主体
主办处室
实施依据
备注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行政审批
省工商局
企业注册处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外资分局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工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2
股权出质登记
行政确认
省工商局
企业注册处
1.《物权法》
外资分局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工商总局令第32号)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3
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备案登记
其他类权力事项
省工商局
企业注册处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外资分局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2014年工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4.《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
4
市场主体信用证明
其他类公共服务事项
省工商局
企业监督处
1.《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2.《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第三条第(三)项
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3.《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第(十五)项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56号)
第(十五)项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省工商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